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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

时间:2003-08-11

中国证券报    作者:曾宏   日期:2003年08月11日

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的内容来看,该法从立法角度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提供了根本保障,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改变证券投资基金在广大投资者中的形象,将从根本上促进基金业的发展,对基金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都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也增强了保险公司作为基金市场最大投资者的信心。
  本次基金法二审稿的最大特点是构建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作为基金持有人特别是封闭式基金持有人行使话语权的场所。在此之前虽然名义上也有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但由于基金持有人不能召集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三者之间,基金持有人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基金持有人对持有人大会是可望而不可及,在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事件时,基金持有人没有相应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从1998年以来,绝大多数基金长期没有召开过持有人大会,从1998年到2001年上半年,由于股票市场处于牛市阶段,这一问题并未引起投资者重视。而从2001年下半年以来股票市场逐波下跌,在这期间投资者损失很大,而基金管理人由于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度制约,不断发生了如"基金黑幕"、高位接仓等损害持有人利益的事件,对此广大基金持有人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用脚投票,导致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不断上升,平均折价率超过20%,这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同时也阻碍了基金业的发展壮大。
  根据二审稿的相关条款,基金法将赋予基金持有人对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使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可能成为一种真正可行的基金治理体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可与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的地位相比较。首先,持有单只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持有人提议就可召开持有人大会这使得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基金持有人一旦发觉本身已经或即将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有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其次,从目前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结构来看,大型机构投资者作为主要持有人可以作为基金持有人代表,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操作进行监督。机构投资者与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就是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收益。一旦发现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违反基金契约、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就可以及时提出。第三,二审稿提出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至少需要有代表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并必须经50%以上份额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方面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才能通过相关决议。这保证了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有相当的代表性,完全能代表广大基金持有人的意见。这与《公司法》中对股份公司中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来制约经营管理层、维护股东权益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