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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析(一)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投资者看到相关报道后产生了一些疑问,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解答。

Q:《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做出基本分类,目的是什么?

A: 投资者分类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管理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Q:《管理办法》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那么对于自然人而言如何界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呢?

A:对于自然人而言,“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是“普通投资者”,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Q: 普通投资者可否申请转化成专业投资者呢?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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