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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投资创业板上市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09-09-23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将旗下基金参与投资创业板上市股票的相关提示性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旗下各只基金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具有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资格。本公司旗下基金(除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之外)可依法参与创业板上市股票的网下申购。
    二、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基金财产可依法投资的“上市交易的股票”类别。本公司旗下基金(除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之外)可依法参与创业板上市股票的网上申购和投资二级市场流通的该等股票。
    三、本公司管理的旗下基金如决定投资创业板股票的,将切实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充分判断其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是否匹配。本公司将勤勉尽责的管理旗下基金资产,保护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作为投资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
    创业板市场,是为了适应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市场。创业板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的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退市风险、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和技术失败风险等。投资于创业板市场可以分享部分自主创新、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而带来的利益,但相应的创业板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持有人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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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