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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震后灾区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服务的相关通知

时间:2008-08-01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8]54号),进一步做好震后灾区证券登记结算投资者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灾区证券持有人利益,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提供支持,维护社会稳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布《关于震后灾区证券登记结算投资者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现将其中关于灾区自然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查询、开放式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摘录如下(下文中“我公司”均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敬请对照办理。如有疑问,请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566(免长途通话费)进行咨询:

一、开放式基金份额查询:

1、因投资者本人死亡、失踪等情况,其亲属、监护人需查询投资者是否在我公司开放式基金TA系统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开放式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的,可通过灾区任何开放式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向我公司北京总部申请办理。

2、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在核实申请人与投资者的亲属、监护关系后,将查询申请书(应包含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过代销机构总部传真至我公司北京总部办理。

3、我公司协助查询完毕后,将查询结果反馈至代销机构总部,并由代销机构总部反馈至其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后,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可凭我公司反馈的查询结果向开放式基金份额托管机构进一步申请查询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金的余额,以及办理后续相关业务。

5、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确认申请人与投资者亲属、监护人关系的方式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查询人与投资者关系的证明文件等其他能够确认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继承:

1、因投资者死亡,继承人需办理在我公司开放式基金TA系统登记开放式基金的继承业务的,可以在当地通过相关条件许可的基金份额托管代销机构网点、基金管理公司直销营业网点或亲自向我公司北京总部申请办理。

2、继承人办理继承业务时,应按照我公司有关规定,申请报送下述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见www.chinaclear.cn首页“开放式基金-业务资料”栏目);

(2)经公证的继承文件(我公司留存原件);

(3)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4)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5)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6)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继承手续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应出具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3、代销机构营业网点认为条件许可、决定同意就地受理继承人申请后,请仔细审核继承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通过代销机构总部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给我公司。

4、在收到代销机构总部提交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继承申请材料后,审核通过的,我公司将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过户手续,并将过户结果及时通知代销机构总部。代销机构总部在接到我公司过户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相关费用的减免:

(一)地震灾区投资者或相关申请人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含开放式基金份额)继承业务的,我公司将免收所有与我公司业务相关的费用(由于技术系统原因,上海分公司办理上述业务采取先收费后返还的方式:即证券经营机构对地震灾区投资者办理上述业务时,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收取相关费用后,应向我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减免费用的书面申请,经我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查后,可返还相关费用)。
证券经营机构(开户代理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业务的,也应当免收相关费用。

(二)因继承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关于地震灾区范围,参照民政部《关于对口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的紧急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发布的对地震灾区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北京总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邮编:100032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66210938

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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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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