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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基金法 加快审批速度

时间:2008-12-03

在昨天举行的第七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与会嘉宾就“如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基金业的影响与挑战”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与会人士表示,中国基金业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要解决基金产品创新的问题,一方面要在监管层放松对创新型产品的限制,加快审批进程;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激励基金公司进行产品创新。

提高监管效率成关键

“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打着创新概念的旗子,但实际上发行的都是传统的同质化、平庸化产品。”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金旭表示,基金业产品创新存在着先天性不足。从1998年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基金产品的设计就被严格限定在各类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相关法律直接规范了一个产品的具体特质。

作为《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金旭呼吁加快修改《基金法》的步伐,减少或者解除对基金的组织结构、投资组合比例等问题的限制,对基金公司进行的大胆尝试给予充分理解和放行。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基金的出现,基金投资范围也应相应扩大,不能仅限于证券投资范围内。监管层还可以积极论证基金投资于实业、PE,甚至实物期货的可能性。嘉实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赵学军也表示,基金公司是在《基金法》规定下设立的,但是在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扩展基金产品边界需要走出这一框架的限制。

业内人士还建议,现行的监管体制应该在产品审批方面进行适当放松。金旭表示,很多产品在制定时是想立刻发行,但是当审批通过的时候已经一年多过去了,这就使得产品错过了最佳的发行时机。“在讨论引入金砖四国ETF在深交所上市的时候,某位基金公司老总曾对产品创新遇到的困难有着形象的比喻:不是我们不想创新,而是当审批出来的时候,金砖早已变成土砖了。”她认为,加快产品审批效率刻不容缓。

产品创新需市场动力

与会专家指出,在完善监管制度的同时,基金产品创新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动力。赵学军建议,监管层更大程度地放开基金产品数量,让不同类型的产品在市场上产生不同的效果,这样才能使产品经理的工作产生价值,从而激励有创造力的产品和产品经理。

赵学军介绍,当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上遇到了发展瓶颈,另一方面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却得不到满足,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问题在于监管层面对基金产品审发数量和规模上的严格限制。基金品种之间竞争机制的缺乏,导致产品经理在申报环节上下的工夫远远大于在市场调研方面的努力。

他认为,提高基金公司产品创新,关键在于引入产品竞争机制,让创新型产品在竞争中得到市场的认可。

“创新需要内生动力,这就要求通过放开各类产品审批,使创新型产品得到相应的溢价。”赵学军介绍,当前很多新发基金产品依据的只是市场变化,过分追求满足投资者的投机心理,结果导致在市场高位时发行相关产品,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创新产品可以在市场上产生相应的经营价值,那么基金公司就会在行情不好的时候努力发行那些难卖的产品,从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产品创新也就不再是一个难题。

创新进程要适度

“领先一步是必须,领先两步是优势,领先三步就成牺牲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王颢认为,基金公司进行产品创新一定要审时度势,把握好创新节奏,防范创新过度。他指出,产品创新应本着持有人高度接受这一原则来做,要保证产品规模持续地稳定增长。同时,创新型产品应具有可复制性,能够通过推广,最后成为一个被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的产品。

王颢表示,美国次贷危机使我国资本市场深受影响,但是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不是创新不足,而是创新过度,中国基金产品创新要从中吸取教训,把握好创新的“度”。进行每一项产品创新时都要有严格的风险监控环节,在依靠监管层风控体系的同时,加强基金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当前的市场是危中有机,政府最近采取的加大投入、拉动内需这些经济刺激政策,都为基金的产品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董事邓兴成认为,基金产品创新应把握“简单、有效、透明”三项原则。简单就是要将创新型产品设计得能够让投资者看懂,避免产生类似次贷危机中的复杂衍生品;有效是指通过产品创新,让投资者在了解风险的前提下,给市场参与者带来较好的回报预期;透明则是要让投资者比较容易地获知基金产品投资标的变化,把握创新产品的收益状况。

参会专家强调,在基金产品创新的过程中,投资者教育绝不可放松。金旭指出,基金行业的成熟和具体产品的创新,离不开投资人的成熟,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行为加剧了基金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的困难。基金公司在把持有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同时,不能忘记投资者教育。赵学军则表示,基金公司收取的前端费率很低,在投资者教育方面投入有限,监管层可以考虑将商业机构引入市场,通过商业运作的形式加强投资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