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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08-11-0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2日颁布的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并向各类投资人提示投资风险,更好地保障投资人权益,本公司将自2008年11月8 日起正式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工作。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自2008年11月8 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系统购买基金的投资人在提交开户申请或交易申请时,将被要求填写相关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完成投资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同时本公司将对旗下相关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向投资人列示上述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供投资人检查、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购买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匹配情况。若出现投资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购买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出现不匹配的情形,须经投资人再次确认方可继续提交相关交易申请。本公司并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投资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以及旗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结果的更新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本公司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风险买者自负,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