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披露 > 市场聚焦 > 正文

发改委电监会要求电力企业不得擅自提价降价

时间:2004-06-2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赵承,刘铮   日期:2004年06月23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赵承 刘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调整电价、规范电价管理的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整水平、调整时间执行到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价格水平和发电利用小时执行,超过核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超发电价;各地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电炉钢6个高耗能行业应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行尖峰电价和修订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的地区应尽快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在今年迎峰度夏中充分发挥作用。
  通知还要求,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合理引导电力消费;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政府性基金,并对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各地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价格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政策;提价收入应用于电力建设和发展。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